發布時間:  2016-06-26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 本篇適用于離心通風機、離心鼓風機、離心壓縮機、軸流通風機、羅茨式鼓風機和葉氏式鼓風機的安裝。
第2條 本篇是風機(不包括輔助設備)安裝工程的專業技術規定,安裝工程的通用技術要求,應按本規范第一冊《通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3條 風機安裝的基礎、清單和防震裝置應符合有關設計的要求。
第4條 風機的開箱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設備裝箱清單,核對葉輪、機殼和其他部位(如地腳孔中心距、進、排氣口法蘭孔徑和方位及中心距、軸的中心標高等)的主要安裝尺寸是否與設計相符;
二、葉輪旋轉方向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三、進、排氣口應有蓋板嚴密遮蓋,防止塵土和雜物進入;
四、檢查風機外露部分各加工面的防銹情況,和轉子是否發生明顯的變形或嚴重銹蝕、碰傷等,如有上述情況應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第5條 風機的搬運和吊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體安裝的風機,搬運和吊裝時的繩索,不得捆縛在轉子 和機殼或軸承蓋的吊環上;
二、現場組裝的風機,繩索的捆縛不得損傷機件表面和轉子與齒輪軸兩端中心孔、軸瓦的推力面和推力盤的端面機殼水平中分面的連接螺栓孔、轉子軸頸和軸封處均不應作為捆縛部位;
三、輸送特殊介質的風機轉子和機殼內涂有保護層,應嚴加保護,不得損傷;
四、不應將轉子和齒輪軸直接放在地上滾動或移動。
第6條 風機的潤滑、油冷卻和密封系統的管路除應清洗干凈和暢通外其受壓部分均應作強度試驗,試驗壓力如設備技術文件無規定時,用水壓試驗時試驗壓力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5倍,用氣壓試驗時試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的1.05倍;現場配制的潤滑、密封管路應進行除銹、清洗處理。
第7條 風機的進氣管、排氣管、閥件調節裝置和氣體加熱成冷卻裝置油路系統管路等均應有單獨的支撐并與基礎或其他建筑物連接牢固;各管路與風機連接時法蘭面應對中貼平,不應硬拉和別勁,風機機殼不應承受其他機件的重量,防止機殼變形。管路安裝完畢后,應復測機組的不同軸度是否符合要求。
注:中、小型機組(如類似DA350-61機組)的油路系統管路可不設單獨支援。
第8條  風機附屬的自控設備的觀測儀器、儀表的安裝,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9條  風機連接的管路需要切割或焊接時,不應使機殼發生變形,一般宜在管路與機殼脫開后進行。
第10條 風機的傳動裝置外露部分有護罩;風機的進氣口或進氣管路直通大氣時應加裝保護網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二章 離心通風機
第11條 離心通風機的拆卸、清洗和裝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將機殼和軸承箱拆開并將轉子卸下清洗,但電動機直聯傳動的風機可不拆卸清洗;
二、軸承的冷卻水管路應暢通并應對整個系統進行試壓,試驗壓力如設備技術文件無規定時,一般不應低于4公斤力/厘米2。
三、清洗和檢查調節機構,其轉動應靈活。
第12條  整體機組的安裝,應直接放置在基礎上用成對斜墊鐵找平。
第13條  現場組裝的機組,底座上的切削加工面應妥善保護,不應有銹蝕或操作,底座放置在基礎上時,應用成對斜墊鐵找平。
第14條  軸承座與底座應緊密接合,縱向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2/1000,用水平儀在主軸上測量,橫向不水平底不應超過0.3/1000,用水平儀在軸承座的水平中分面上測量。
第15條  軸瓦研刮前應先將轉子軸心線與機殼軸心線校正,同時調整葉輪與進氣口間的間隙和主軸與機殼后側板軸孔間的間隙,使其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第16條  主軸和軸瓦組裝時,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檢查。軸承蓋與軸瓦間應保持0.03~0.04毫米的過盈(測量軸瓦的外徑和軸承座的內徑)。
第17條 機殼組裝時,應以轉子軸心線為基準找正機殼的位置并將葉輪進氣口與機殼進氣口間的軸向和徑向間隙高速至設備技術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同時檢查地腳螺栓是否緊固。其間隙值如設備技術文件無規定時,一般軸向間隙應為葉輪外徑的1/100,,徑向間隙應均勻分布,其數值應為葉輪外徑的1.5/1000~3/1000(外徑小者取大值)。調整時力求間隙值小一些,以提高風機效率。
第18條 離心通風機找正時,風機軸與電動機軸的不同軸度:徑向定位移不應超過0.05毫米,傾斜不應超過0.2/1000。
第19條  滾動軸承裝配的風機,兩軸承架上軸承孔的不同軸度,可待轉子裝好后,以轉動靈活為準。
第三章 軸流通風機
第20條 軸流通風機的拆卸、清洗和裝配除應按本篇第11條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檢查葉片根部是否損傷,緊固螺母是否松動;
二、立式機組應清洗變速箱、齒輪組或蝸輪蝸桿。
第21條 整體機組的安裝應直接放置在基礎上,用成對斜墊鐵找平。
第22條 現場組裝的機組,組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剖分機組應將主體風筒上部和轉子拆下,并將主體風筒下部、軸承座和底座等在基礎上組裝后,用成對斜墊鐵找平;
二、垂直剖分機組應將進氣室安放在基礎上,用成對斜墊鐵找平,再安裝軸承座,且軸承座與底平面應均勻接觸,兩軸承孔對公共軸線的不同軸度不應超0.05毫米;軸瓦研刮后,將主軸平放在軸瓦上,用劃針固定在主軸軸頭上,以進氣室密封圈為基準測主軸和進氣室的不同軸度,其值不應超過2毫米,然后依次裝上葉輪、機殼、靜子和擴壓器;
三、立式機組的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2/1000,用水平儀在輪轂上測量,傳動軸與電動機軸的不同軸度,徑向位移不應超過0.2/1000;
四、水平剖分和垂直剖分機組的風機軸與電動機軸的不同軸度,徑向位移不應超過0.05毫米,傾斜步應超過0.2/1000;機組的縱向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2/1000,橫向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3/1000(電站用軸流引風機按設備技術文件規定),用水平儀分別在主軸和軸承座的水平中分面上測量。
第23條 葉片校正時,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校正各葉片的角度,并鎖緊固定葉片的螺母,如需將葉片自輪轂上卸下時,必須按打好的字頭對號入座,防止位置錯亂破壞轉子平衡。如葉片損壞需更換時,在葉片更換后,必須鎖緊螺母并符合設備技術文件規定的要求。
第24條 主軸和軸瓦組裝時,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25條 葉輪與主體風筒(或機殼)間的間隙應均勻分布并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其對應兩側的半徑間隙之差如無規定時可按表V-2.1的規定執行。
葉輪與主體風筒間的對應兩側半徑間隙之差 表V-2.1

葉輪直徑
(毫米)
≤600 >600~1200 >1200~2000 >2000~3000 >3000~5000 >5000~8000 >8000
對應兩側半徑間隙之差不應超 過
(毫米)
±0.5 ±1 ±1.5 ±2 ±3.5 ±5 ±6.5
第26條 主體風筒上部接縫或進氣室與機殼、靜子之間的連接法蘭以及前后風筒和擴壓器的連接法蘭均應對中貼平,接合嚴密。前、后風箱和擴壓器等應與基礎連接牢固,其重量不得加在主本風筒(或進氣室)上,防止機體變形。
第四章 羅茨式和葉氏式鼓風機
第27條 羅茨式和葉氏式鼓風機的清洗、拆卸和裝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齒輪箱及其齒輪;
二、檢查轉子和機殼內部;
三、清洗潤滑系統使其暢通、清潔。
第28條 轉子與轉子間(包括正、反兩個方面)、轉子與機殼間、轉子與墻板間的間隙均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第29條 風機應用成對斜墊鐵找平,軸的縱向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2/1000。
第五章 離心鼓風機和壓縮機
第30條 離心鼓風機和壓縮機的清洗、拆卸和裝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機件和附屬設備均慶清洗干凈,其接合面防銹油脂除去后,應涂以潤滑層加以保護(特殊要求者例外);
二、機殼垂直中分面不應拆卸清洗(筒型結構的機器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擴壓器、回流器和軸承箱等清洗時可不拆卸;
三、潤滑系統、密封系統中的油泵、過濾器、油冷卻器和安全閥等應拆卸清洗,除油冷卻器外其斜均可不單獨試壓;
四、氣體調節裝置和氣體冷卻系統應拆洗干擾,其受壓療分一般可進行試壓;如有特殊要求者,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嚴密性試驗。
第31條 離心鼓風機和壓縮機找平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聯機組找平時,縱向用水平儀在軸上測量,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03/1000;橫向用水平儀在機殼中分面上測量,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1/1000;
二、有增速器的機組找平時,縱向用水平儀在軸頸上測量,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02/1000;橫向用水平儀在下機殼的水平中分面上測量(見圖V-2.1),不水平度不應超過0.1/1000;整個機組的找正一般均以增速器為基準進行。
第32條 底座或整體機組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機組的大小選用成對斜墊鐵,對轉速超過3000轉/分的機組,各塊墊鐵之間、墊鐵與基礎、底座之間的接觸面積均不應小于接合面的70%,局部間隙不應大于0.05毫米;
二、每組墊鐵選配后應成組放好,并作出標記防止錯亂;
三、底座如為數塊組成者,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核對機殼和軸承座等地腳螺栓的位置是否相符;
四、底座上導向鍵(水平平鍵或垂直平鍵)與機體間的間隙應均勻,并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如無規定時,健在裝配的鍵槽內的過盈應為0.01~0.02毫米;在對應可滑動的鍵槽內兩側間隙的部屬C1+C2應為0.04~0.08毫米,頂間隙c應為0.5~1.0毫米,埋頭螺釘低于健a 為0.3~0.5毫米(見圖V-2.2)。
第33條 軸承座和下機殼裝在底座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軸承座與下機殼為整體的機組,應將機體的下半部裝在底座上,同時以軸承孔為基準,找平(有增速器的機組一般以增速器為基準進行上述工作);
二、軸承座與下機殼不是一體的機組,軸承座應先裝在底座上,同時以軸承孔為基準找平,校正下機殼與主軸軸心線的不同軸度(有增速器的機組,一般以增速器為基準進行上述工作);
三、有導向鍵的軸承座或下機殼上的錨爪與底座相連接的螺栓應正確固定,螺栓與螺孔間的間隙和螺母與機座間的間隙,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無規定時,螺母與機座間的間隙c一般可以為0.03~0.06毫米(見圖V-2.3)。
四、軸承座與底座間,或下機殼的錨爪、軸承座與底座間,應緊密貼合,未擰緊螺栓前用塞尺檢查其局部間隙、對轉速不高于3000轉/分的機組不大于0.05毫米,高于3000轉/分的機組不應大于0.04毫米。
注:機座指軸承或下機殼的錨爪。
第34條 增速器底面與底座應緊密貼合,未擰緊螺栓前用塞尺檢查其局部間隙不應大于0.04毫米。
第35條 軸瓦與軸頸的接觸弧面、頂間隙、側間隙均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如某項指標不符合,允許進行修、刮,但修、刮軸瓦時,應注意校正轉子與機殼密封裝置的不同軸度,并使轉子與密封裝置間的間隙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可傾瓦軸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第36條 轉子各部位(主軸、葉輪、平衡盤、推力盤和聯軸器等)的軸向和徑向跳支均不應超過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第37條 上、下機殼的接合面應緊密,未擰緊螺栓前,局部間隙允許值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壓力低于或等于10公斤力/厘米2者,間隙不應大于0.12毫米(燒結鼓風機例外);工作壓力高于10公斤力/厘米2者,間隙不應大于0.08毫米;
二、連接螺栓不應碰傷,接合面間如有密封填料或涂料,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均勻地填上或涂上。
第38條 增速器組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行星齒輪增速器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一、軸瓦的各部間隙(頂隙、側隙等)、接觸弧面和單位面積內的觸點數,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必要時應進行刮研;
二、齒輪組軸間的中心中距、不平行度、齒側間隙和接觸班點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三、齒輪箱的上、下殼體接合面應緊密,未擰緊螺栓前其局部間隙不應大于0.06毫米,連接螺栓不應碰傷。
第39條 所有上瓦背與軸承蓋(或壓蓋)的過盈值以及下瓦背和軸承孔的接觸面均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無規定時,過盈值一般為0.03~0.07毫米,接觸面一般不應小于75%。
第40條 電動機、汽輪機、燃氣輪機與增速器、鼓風機、壓縮機連接時,共不同軸度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第六章 試運轉
第41條 風機試運轉應分兩步,第一步機械性能試運轉;第二步設計負荷試運轉。一般均應以空氣為壓縮介質,風機的設計工作介質的比重小于空氣時,應計算以空氣進行試運轉時所需的功率和壓縮后的溫升是否影響正常運轉,如有影響,必須用規定的介質進行設計負荷試運轉。
第42條 風機試運轉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潤滑油的名稱、型號、主要性能和加注的數量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二、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將潤滑系統、密填充系統進行徹底沖洗;
三、鼓風機和壓縮機的循環供油系統的連鎖裝置、防飛動裝置、軸位移警報裝置、密封系統的連瑣裝置、防飛動裝置、軸位移警報裝置、密封系統的連鎖裝置、水路系統調節裝置、閥件和儀表等均應靈敏可靠,并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
四、電動機或汽輪機、燃氣輪機的轉向應與風機的轉向相符;
五、盤動風機轉子時,應無卡住和摩擦現象;
六、閥件和附屬裝置應處于風機運轉時負荷最小的位置;
七、機組中各單元設備均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單機試運轉;
八、檢查各項安全措施。
第43條 風機在額定轉速下試運轉時,應根據風機在使用上的特點和使用地點的海拔高度,按設備技術文件確定所需的時間。無規定時,在一般情況下要按下列規定;
一、離心、軸流通風機,不應少于2小時;
二、羅茨、葉氏式鼓風機在實際工作壓力下,不應少于4時;
三、離心鼓風機、壓縮機,最小負荷下(即機構運轉)不應少于8小時,設計負荷下連續運轉不應少于24小時;
四、風機不得在喘振區域內運轉(喘振流量范圍設備技術文件注明)。
第44條 風機運轉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風機運轉時,以電動機帶動的風機均應經一次起動立即停止運轉的試驗,并檢查轉子與機殼等確無摩擦和不正常聲響后,方得繼續運轉(汽輪機、燃氣輪機帶動的風機的起動應按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風機起動后,不得在臨界轉速附近停留(臨界轉速由設計);
三、風機起動時,潤滑油的溫度一般不應低于25℃,運轉中軸承的進油溫度一般不應高于40℃;
四、風機起動前,應先檢查循環供油是否正常,風機停止轉動后,應待軸承回同溫度降到小于45℃后,再停止油泵工作;
五、有起動油泵的機組,應在風機起動前開動起動油泵,待主油泵供油正常后才能停止起動油泵;風機停止運轉前,應先開動起動油泵,風機停止轉動后應待軸承回油溫度降到45℃后再停止起動油泵;
六、風機運轉達額定轉速后,應將風機調理到最小負荷(羅茨、葉氏式鼓風機除外)進行機械運轉至規定的時間,然后逐步調整到設計負荷下檢查原動機是否超過額定負荷,如無異?,F象則繼續運轉至所規定的時間為止;
七、高位油箱的安裝高度,以軸承中分面為基準面,距此向上不應低于5米;
八、風機的潤滑油冷卻系統中的冷卻水壓力必須低于油壓;
九、風機運轉時,軸承潤滑油進口處油壓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無規定時,一般進油壓力應為0.8~1.5公斤力/厘米2,高速輕載軸承油壓低于0.7公斤力/厘米2時應報警,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時應停車。當油壓下降到上述數值的上限時,應立即開動起動油泵或備用油泵,同時查明油壓不足的原因,并設法消除;
十、風機動轉中軸承的徑向振幅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無規定時應符合表V-2.2、V-2.3的規定;
十一、風機運轉時,軸承溫度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
離心、軸流通風機、羅茨、葉氏式鼓風機
軸承的徑向振幅(雙向) 表V2.2

轉速
(轉/分)
≤375 >375~650 >550~750 >750~1000 >1000~1450 >1450~3000 >8000
振幅不慶超過
(毫米)
0.18 0.15 0.12 0.10 0.08 0.06 0.04
離心鼓風機、壓縮機和增速器軸承的徑向振幅(雙向)
                                               表V-2.3

轉速(轉/分) ≤3000 >3000~6500 >6500
~10000
>10000~18000
主機軸承振幅不應超過(毫米)
 
滾動 0.08      
滑動 0.05 0.04   0.03 0.02
增速器軸承振幅不應超過(毫米)   0.04 0.04 0.03
注:上兩表所列振幅系指測振器的觸頭沿鉛垂方向安放于軸承壓差上所測得的數值。
規定:無規定時,一般應符合表V2.4的規定;
                    軸 承 溫 度                           表V-2.4

軸 承 形 式 滾 動 軸 承 滑 動 軸 承
溫度不宜高于(℃) 80 60
 
十二、風機運轉時,應間隔一定的時間檢查潤滑油溫度和壓力、冷卻水溫度和水量、軸承的徑向振幅、排氣管路上和各段間氣體的溫度和壓力、保安裝置、電動機的電流、電壓和功率因數以及汽輪機、燃氣輪機的設備技術文件中規定要測量的參數值等是否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并做好記錄;
十三、風機試運轉完畢,應將有關裝置調整到準備起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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